公司名称核准的限制规则
1、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企业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、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近似,除了有投资关系的。申请的公司名称钟不得包含另一家公司名称,若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,并且使用该企业特定称谓或者简称除外。
2、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,企业名称不得冠以“中国”“中华”“全国”“国家”“国际”等字样;在企业名称中间也不得使用,这些字样是行业的限定语;使用外国(地区)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、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,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“(中国)”字样。如有以上三类情况,需要经工商总局核准方可使用,但不包含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“国际”字样的。
3、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(包括自治区、直辖市)或者市(包括州、地、盟)或者县(包括市辖区、自治县、旗)行政区划名称,符合以下条件之一、工商总局对其核准的,企业名称可以不含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:经国务院批准的;经工商总局登记注册的;注册资本(或注册资金)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;工商总局对其另有规定的。
4、名称是不能相同的,或者是字不同但是有相同的读音的话,都不能被审核通过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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